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27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聘任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專任教師,其聘任資格、年齡限 制,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規定。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聘任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專任職員,其聘任資格以合於本 部規定私立學校職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加保資格規定之資格為原則,並不 得有本法第四十四條情事。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加入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者,其教師之起敘 ,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教師之職前年資與職員之起敘及職 前年資之採計,由學校視財務狀況,自行於敘薪規定定之。但不得高於公 立同級同類學校所規定之基準。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未加入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者,其教職員起 敘及職前年資採計之規定,由學校自行於敘薪規定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