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指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 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申 請備案後,於大陸地區設立專以教育臺灣地區人民為對象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