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18條
經准予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由本部發給學校鈐記式樣自行依式刊用 ,並將啟用鈐記日期連同印模三份,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