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16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提出備案申請,並經本部核准後 ,始得招生。逾期提出申請經准予備案者,不得於當年度招生。

前項准予備案之學校,合併設置不同層級教育階段或變更層級時,應於每 年一月十五日前再提出申請,並經本部准予備案後,始得於當年度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