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14條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應於董事會成立後,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並俟籌設 工作完備,由董事長提出下列文件,報本部備案:

一、校地、校產、圖書及設備清冊。

二、學校組織規程、教職員額編制、來源及擬聘師資清冊。

三、擬聘校長履歷表、資格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

四、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五、董事會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支用情形之說明及相關財力證明。

六、未來五年之收支概算預估表、設校所需經費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專戶 三年定存之證明文件及經公證之捐助承諾書。

七、課程教材規劃。

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

九、臺灣地區辦事處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所需經費,及備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 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