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12條
創辦人應於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報請本部核定:

一、董事長姓名及其願任同意書。

二、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三、董事會組織章程。

創辦人於前項核定後三十日內,應將籌設學校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