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5 年 10 月 06 日)
第11條
第一屆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本部同意籌設後三個月 內,遴選適當人員,檢附其願任同意書,報經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聘任之 。創辦人應於董事聘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