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102 年 05 月 20 日)
第5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 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 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 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 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 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