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102 年 05 月 20 日)
第4條
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認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資格審查外,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定明 。但已取得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或教育部核發 之本土語言能力證明者,參加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認證時,得免本 土語言筆試或口試。

二、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認證程序,應包含教學專業培訓,培訓課程 應依教育部之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認證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