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102 年 05 月 20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係指具有下列 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

三、藝術與人文。

四、綜合活動。

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