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 102 年 05 月 20 日)
第11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認證資格之互相承認及教學支援人員聘任之相關 事宜,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