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1 年 08 月 09 日)
第5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及雜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本部 補助款中挹注;交通費應發予學生。

二、書籍費、雜費及交通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乙次。學校於每學 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補助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 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本部。

三、本部於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