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 101 年 08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島嶼內,有接受國民義務 教育學生設戶籍居住之離島,包括澎湖縣、金門縣 (含烏坵鄉) 與連江縣 境內島嶼、台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