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9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 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 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 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於每學年結束後二 個月內連同補救教學實施成效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