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7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 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 、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