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5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 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 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 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 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 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 、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 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