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
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
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
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
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
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
、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
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
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