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4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 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