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