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
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
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
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
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
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
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
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
七、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
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
於試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
避。
二、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
之命題、審查、組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
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
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