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1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