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106 年 10 月 24 日)
第10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 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 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 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