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8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審定者。但 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限三十日,以一次為 限,並通知申請審定者。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通過、修正或重編三種。

同一學習領域各冊之審查期限,應自前一冊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