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6條
申請審定者依前條第二款檢附之教科圖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學習領域申請審定,不得分科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以打字、美工完稿裝訂;插圖不得以草圖替代;彩圖 不得以黑白圖片替代。

三、教科圖書之印製,依本部所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印製標準 規格辦理。

四、封面使用素面紙張,除標明書名、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 ;內文不得出現申請審定者、編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人名、地名、學術名詞、專有名詞等翻譯名詞,如經本部、改 制前國立編譯館或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國字注音應以本部公告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依據。

七、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