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23條
申請審定者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圖書內容,審定機關應限期令其提出說明 。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