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20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並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期間,不受第十六條所定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為重編之決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