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19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依第九條、第十條前段規定辦 理,逾期者,應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六條所定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