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17條
教科圖書之修訂,申請審定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圖書修訂計畫書一式十份至十八份。
二、教科圖書修訂稿及教師手冊一式十份至十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