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16條
教科圖書之修訂,除屬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者,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 隨時申請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第三年用書起,得於教科圖書總頁數二分之一以內之範圍進行修訂 。

二、修訂後之次年及第六年用書,不得申請修訂。

三、以一學年一次為限,並應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