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15條
申請審定者應自審定之教科圖書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內,檢送與樣書相同之 該冊成書八套至審定機關備查。

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其封面應印有本部或受委任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 號。

申請審定者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圖書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