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11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審定者得於收受審查決議 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應審酌申復 意見,於收受申復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駁回之決定或變更原審查決議為修正 ,並通知其依第九條所定程序辦理。申復經駁回者,申請審定者得依原審 查決議重編,並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圖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 三項所定本部公告期間之限制。經審定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為重編之 決議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