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10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限,申請審定者於期限屆滿三日前,得 以書面向審定機關申請延期三十日,並各以一次為限。逾期者,應重新申 請審定,不受第四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公告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