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02 年 08 月 22 日)
第3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新生入學,依下列規定 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 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前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 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 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 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 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