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02 年 08 月 22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學生: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