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6條
學校應對復學之學生施予適當之課業補救及適性教育措施,並依學校輔導 制度之推動,優先列其為輔導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