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4條
學生因家庭清寒、發生重大變故或親職功能不彰致不能到校上課或未向轉 入學校報到者,學校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該生及其家庭相關資 料,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必要之救助或福利服務,並得請家 庭教育中心提供親職教育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