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3條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 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學生有行蹤不明情事者,學校並應將該 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 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 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 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 學事宜。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