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106 年 08 月 23 日)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辦理學校及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 會執行中輟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之督導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