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 93 年 07 月 23 日)
第7條
應入國民小學之適齡國民,漏列於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造 具之入學名冊者,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戶政機關補列並送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按學區分發。

國民小學畢業應入國民中學之適齡國民,漏列於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 造具之畢業生名冊者,父母或監護人應申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