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 93 年 07 月 23 日)
第6條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到入學通知時,應於規定期限內,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之 學校入學。

二、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 及密切聯繫配合學校實施生活、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