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 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 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 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 輔導其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