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7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國 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退 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算基準 。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 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

一、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

二、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 規定得收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