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14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 款辦理:

一、各處(室)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 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 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 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輔導教師):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