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13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 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