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07 月 01 日)
第10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如無 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 校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材。

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