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4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 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 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 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 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 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 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 ;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 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 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 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 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 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副組長之兼任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 施行。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一日起,於九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