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 106 年 08 月 03 日)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普通班班級編制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九人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人為原則。

三、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 低,並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其他班級類型之班級編制,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