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技藝教育之規劃、審查及評鑑等事項, 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

前項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教育局(處)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 人;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校長、主任與教師代 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