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4條
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學校主管機關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已撥款者, 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