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核;績優之學 校,應予以獎勵。
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師資設備及 實施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