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11條
國民中學對參加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加強輔導。

學生因適應不良或生涯發展需求,得經遴輔會同意後,退出或參加技藝教 育;國民中學採專班上課者,應檢附遴輔會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國民中學不得因此要求增班。

退出技藝教育之學生,應回原班級上課;以第七條第三項但書方式辦理者 ,學校應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班級。